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王启辉
医疗事故行政监管既存在国家法困境,也存在地方性规范的困境,其解决出路是:地方立法,即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订地方性法规,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。
1.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。为实现医疗纠纷处理的个案公平,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的实现,需要以“医疗事故”为中心进行制度安排,以保障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民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的追究。所以,在国家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下,按照“不抵触”的原则,制定地方性法规,而其中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必须包含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技术判断”。江苏的医疗鉴定模式有两项可以选择:一是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,以保障患者所有医疗损害得到依法补偿;二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结合的模式,以体现地方立法的创新。
2.卫生行政监管的启动与监督。一方面是赋予患者的申请权和知情权。患者有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权利,而该权利主要是就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权利。赋予患者就医疗事故进行检举或要求行政监管的申请权,可以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启动行政监管程序,通过患者的诉请推动,将医疗事故置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视野之下。而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疗事故的监管后,应赋予患者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知情权,并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相应告知义务,增强患者对公正的获得感,也利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监管。另一方面,赋予医学会的报告义务和行政处理建议权。医学会作为公益性的、中立的社会团体,赋予其医疗鉴定结论的报告义务,可以有效地避免对医疗事故的漏报、瞒报问题。
3.规范卫生行政监管的实施。一是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鉴定报告审查程序,特别是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工作,对决定不移送的案件,需在审查报告中记录理由。二是确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执业不良记录的公开制度,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,尤其是保障患者择医权,促进医疗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。三是确立法院的个案司法建议制度,以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责任,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完善管理,消除隐患并规范行为。
(上述专家视点根据作者2016年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学术年会”上发言摘要整理,未经本人审阅)